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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查报告范文篇1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xx市中兴建筑公司、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xx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xx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xx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xx市xx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xx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法律调查报告范文篇2
20xx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xx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xx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xx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xx年5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xx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xx)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xx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xx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抢救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
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
交通民警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为了抢救伤者有时会造成事故车辆的二次损坏;有时为了道路畅通,不得不采取解体事故车辆的等方法,这当中都不可避免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来损失。对这种损失,交通管理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了解,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将这种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清理的,有过错的当事人还要承担清理费用。如果当事人无过错,行政机关对其遭受的损失,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过错致使车辆发生故障造成侧翻,使其车载财物遭受损失,清理的过程中再次造成损坏,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后的货物存放在停车场,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货物发生部分丢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是多因一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承担适当行政补偿。
在当今依法行政,国家强调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大环境下,如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调动最快捷,最科学的人力,物力资源清理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当事人的损失,更合理地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会效益,是交通管理机关不断思考和总结的一个重要课题。
法律调查报告范文篇3
众所周知,法律是我们维护正当权益的武器,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拥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运用法律的前提。大学生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21世纪高级人才,其法律意识是否健全呢?于是我对汕头大学留校过年的50名外地大学(非本科法学专业)进行了调查。
一、研究方法,问卷调查
调查时间为xx年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学的帮助下,对汕大未返乡过年的50名非法学本科专业的外地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方式是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人工进行调查结果分析,从而得出调查结论。
二、调查结果
通过问卷调查,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了解,调查情况如下:
⑴、你生长在()
a、农村74x%b、城市26x%
⑵、在你所有的经历中,曾经运用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吗?()
a、有18x%b、没有82x%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的大学生并不拥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当其政党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存在“算了”、“算自己倒霉”等等之类的想法。而在生长在农村的大学生中这一现象较为明显。
⑶、你能区分违法和犯罪吗?()
a、能24x%b、不一定能14x%c、大部分能62x%
⑷、你认为你目前法律学习中的主要问题是()?
a、懂得法律知识但不会实际运用32x%
b、缺乏法律知识40x%
c、能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并解决现实问题28x%
⑸、你是否关注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
a、经常12x%b、偶尔74x%c、从不14x%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只有12x%,即6个人(调查对象为50人)会经常关注国家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还有14x%,即7个人表示自己从不去关注,这表明了大学生对法律的重视程度是非常不够的,其认为自己只要守法不违法,法律是离自己很遥远的。
⑹、你知道《劳动法》里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时限是()?
a、三个月22x%b、六个月48x%c、一年30x%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在调查中发现,有52x%的大学生不知道,这一问题与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相关,可见大学生对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并不多。
⑺、你认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是()?
a、很重要,是维护权益的有效手段32x%
b、比较重要,有时试图用法律解决问题42x%
c、一般重要,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运用法律26x%
d、不重要0x%
法律调查报告范文篇4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突显,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将会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成为了全社会的一项重要课题。为了了解现在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情况,探索法制宣传的新渠道,本小组特对此制定了一份调查问卷,在本校大学生中展开了调查,对当代大学生对法律的了解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对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培养提出建议,以此为促进社会法制作出自己的努力。调查以随机问卷方式,面向全体杏坛学院的学生。共制问卷100份,收回92份。问卷的内容围绕“大学生的法制意识”展开,总共10道题。在调查的学生中,各年级段的学生都有,大四的占了大多数,他们的答案基本代表了客观意义上的非法律专业学生在完成了大学阶段积累后所知晓法律的程度。
为进一步了解大学生的法制意识现状,促进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为学校的法律教育工作提供依据,促进和谐社会的建成,因而进行了本次大学生法制意识调查。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严谨的治学态度,通过问卷形式了解真实数据,进而通过数据得出问题,通过问题了解到大学生法制意识现状,从而分析如何提高大学生法制意识。
所谓法制意识,其实更多的讲究的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态,是指人们对于法律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情感、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法律、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它包括法律认知、法律情感与意志、法律价值观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对法律的了解和情感。这一部分是针对概念中大学生“学习法律的必要性和了解法律的途径”而提出的,通过大学生的回答,了解大学生对法律的态度和情感。
第二部分:相关基础法律知识和权利义务的认知。这一部分是针对概念中“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法律、法律制度的了解”而设计的,基于此理由,我们选择了一些基础的法律问题,同时这些问题有正确答案,通过答案的正确率来了解此方面。
第三部分:实践中对法律的运用和理解。这一部分是针对概念中“对法律意识观念以及对大学生的xx意识”而设计的。因为是要了解大学生对法律的掌握和运用程度,我们通过商量,希望可以通过现实中大学生热点关注的或者生活中会遭遇的一个场景来展开问题,这样不仅可以拉近问卷调查者与被调查的距离,也可以得出大学生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最真实的反应。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绝大多数的大学生认为大学阶段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有必要的,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的渠道多样化保证了学生与法律知识具有较广的接触面,这一点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可是法律知识的普及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在调查的学生中,只有48x%的学生知道12月4日是我国的法制宣传日。这表示,还有相当多的同学对生活中的法律没有予以足够的关心。对于“法律是否能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这个问题,38x%的学生选择了“能,我对法律有信心”;18x%的学生选择了“不能,法律愈来愈成为有钱人和有权的人的代表”;34x%的学生选择了“现在不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会逐渐完善”这组数据充分说明了在大学生看来,现在的法律还远远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甚至法律存在的基本意义都在面临着被部分学生否定的局面。虽然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不能单纯地归结于法律本身的不完备,但是我们需要认识到对大多数人来说,现在的法律体系还是不能够满足他们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由此可见法制理论与实践存在着十分严重的脱节。同时,只有14x%的学生表示曾经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大学生权利意识淡薄不禁引人深思,大学生作为社会发展的风向标,尚如此不愿以法律作为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实现全民懂法用法还任重而道远。另外,对于诸如一块钱之类的细小的利益,69x%的学生选择了不会去争取这样的利益——即使这样的行为在法制意识的普及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有可能使别人因此而受益。在“假如你参加勤工助学或利用课外时间在社会打工,当您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您会”一题中,有51x%的学生选择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也有18x%的学生希望通过别的合法手段来争取解决问题。但仍有将20x%的同学选择忍气吞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于社会中思想最为激进的大学生仍有这种思想的存在,并占据如此之大的比例,不禁让人汗颜,引人思考。不过,在面临着严峻现实的同时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希望,学生也希望通过各种形式来增加自己的法律知识,增强自身的法制意识。问卷中所提出的诸如“增加有关法律的课程”、“组织普法讲座”、“组织学生参与法庭旁听”、“组织学生参与模拟法庭审判”等形式均受到了学生相当的赞同。
要提升大学生的法制意识,需要不同渠道的共同合作与努力。由此,提出以下看法,首先要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丰富和法律兴趣的培养,学校是教育机构,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后备干部和各级管理人才的重任。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引导大学生学法、知法,使他们形成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而做到守法、用法、护法,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要积极组织和开展法律教育课程和法律意识培养的措施,活跃于校园内的有关法律的社团也应该积极开展活动,培养同学们的法律兴趣,活动开展要注意避免形式化、古板化,要让学生们去参与和配合中真正有所收获。其次,全面普法教育任重道远作为社会中知识分子的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如此欠缺的情况,推及全民的法制意识,结果自然不容乐观。因此,全民的普法教育及其法制进程可想而知,面临巨大挑战。因而,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各级教育机构,组织机构都应该注意把法制教育提上日程,完善法律咨询机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同时,司法机关应建立法律公信度,提高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度不断暴露的司法处理问题,司法xx现象,让人民对法律的信任度急剧下降,法律的信任危机越来越严重。因而加强对公、检、法机关的规范化整治,以及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行为作风的整治也越显重要。普法的基础是信仰法,建立法律的公信度是法制进程的关键一环。
另外,根据大学生的现状和我国的国情,在义务教育阶段,加强对学生法律意识、权利观念,即改善现阶段教育对于法治观念培养的缺乏;国家应继续加强对法治的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这有利于学生法治观念的形成;对落后经济地区的法治建设要与发达地区同步推进,防止法治建设的不平衡阻碍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发展;要限制公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形成社会良好的风气促进大学生法治观念;加深对我国法制实践了解,让大学生自觉培养法治观念。
综上,当代大学生的法制意识亟待提高,这需要家庭学校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法律观念的培养,法制社会的形成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只有经过长时间的积累才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行动开展得越早越好,因而,大学生自身以及社会各方力量都应该为形成一个有着良好秩序以及公民能有能力依靠法律武器而无任何后顾之忧的社会而共同努力。
法律调查报告范文篇5
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接班人的需要。
调查主体
1相关社会背景和主要目的
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十分严峻。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普遍不高。当前我国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同时大学生法律观点偏差,法制观念淡薄。很多大学生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会选择沉默,而不是去争取他们的利益。这就会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会越来越淡,导致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
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大学生亟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加强大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需求,也是大学生自身成才的迫切需要。
2调查对象的选择与简要情况
此次调查选择的是高校在校及刚刚毕业的大四学生。
3调查方法与过程
此次调查采用的是问卷调查的方法,在各大高校展开不记名调查,共征集问卷139份。
4调查结果及分析(原始问卷见附录)
你的性别
a男x% b女x%
你的你所在年级
a大一x% b大二x% c大三x% d大四x%
本次调查覆盖面比较广,男女比例较为平均
你对法律方面的问题
a很重视x% b一般关心x% c无所谓x%
你为我们大学生的总体法律意识情况如何
a很强x% b一般x% c较弱x% d很弱x%
作为一名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你觉得法律与你的联系程度怎样
a很紧密x% b一般x% c几乎没有x%
被调查去的大学生平时对于法律方面,报以为所谓态度的是少数,但是重视程度明显不足,多数同学都只报以一般关心,并且同时认为总体法律意识也只是一般。重视程度不够,总体意识不强,这就是当代大学生对于法律意识最重要的问题。
你生活中的法律知识是从何而来
大多数同学的法律知识来源于课本与电视,课本上知识过于局限,过于书面化,没有与实际生活很好的联系。而电视上的,虽然有很强的灵活性,但是专业性不够,甚至有可能还有错误,对接收知识的时间和空间有着很大的限制。
接下来的三个小题,我就参加调查的同学的法律意识做了测试
参加勤工俭学或兼职时,你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吗
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你首先想到的是
你知道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
a11月4日x% b11月27日x% c12月1日x% d12月4日x%
当被问到“参加勤工俭学或兼职时,你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吗”时,只有x%的同学选择了一定会,大部分的选则了偶尔会,这就表示了大学生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意识,也不知道怎样做才是保护自己应该有的权益。
当被问到“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你首先想到的是”时,绝大多数的同学会选择
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表明了当代大学生还是有明辨是非的能力,知道怎样才是合乎法律的行为。但是仍有一小部分同学需要完善。
当被问到“你知道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时,答案出现了很严重的偏差。法制宣传日是每年12月4日,但是只有x%的同学知道,还有x%的同学选择了我所设置的干扰项,这就证明,法制的宣传在各大高校中很不到位,很多高校并没有在12月4日得时候开展相应的法制宣传活动,致使大学生法律知识缺失。
你认为不少大学生法律意识欠缺的原因是什么
你认为学校可以通过那些途径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多选)
这是两个带有主观色彩和建议性的问题,大部分的学生认为社会的不够完善和教育制度的问题是引起法律意识缺失,同时他们愿意并且希望学校能够以相关法律课程以及宣传的形式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
你对现在大学生法律意识建设方面有何看法
这是一个不是必须答的问答题,一共有55人回答了我这个问题。很多同学认为,大家现在基本的法律意识是有的,并且知道哪些事情应该做,哪些不应该。但是具体到生活中如何实际运用这些知识并且切实让他们发挥功用就不得而知了。他们认为,应该告诉大学生,如何合理合法的保护自己,对现在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一些法律方面的纠纷作出合理的规避与应对。
5对于结果的评价
分析
由于大学生法律意识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的复杂系统,要精确全面地概括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现状并非易事,所以本文只能结合调查结果,对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所存在的问题作一个粗浅的概括:
根据调查数据来看,大学生都或多或少地知道法律的基本常识,并不是完全的法盲,每个学子从小到大受传统的伦理道德的教育,对法律基本知识早已耳濡目染,尽管受到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但是我院大学生整体的法律素质还可以的,这里所说的只是基本常识,而不是深沉的理论,当今我院大学生也没有必要对法律学习得面面俱到。
知法并不代表能运用法律,它们是两码事,运用主要是以知道为基础,由于当今大学生接触社会的机会少,社会经验不足,再加上大学生自身的特点,如行动容易冲动,易受别人的煽动,追求时尚和个性,好面子,在处理具体一件事情上到底很少正确使用法律,甚至做出违法的事情。
而xx更不用说了,当今大学生遇到侵犯个人权益时,大部分的学生会选择回避,忍让,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虽然他们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他们没有真正的把法律知识内化为法律意识,没有真正的挖掘法的精神,法的价值,缺少公平,正义的理念,对法的信任程度低。
在知识经济作为世界经济发展主导力量的今天,人的素质成为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高校作为对青少年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基地,需要对大学生进行德,智,体,美等多方面的教育工作,从而培养出高素质,全方位的人才,来迎接世界科技迅速发展的挑战.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意识的培养,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是高校进行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也是当前社会发展对高校教育提出的迫切任务.当代大学生肩负着民族发展的重任,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栋梁.他们的素质水平直接代表了我国年轻一代的精神面貌,反映了我国参与世界竞争的实力.众所周知,素质教育是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在全面进行素质教育中不能忽略对受教育者法制意识的培养,这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作为高校的教育工作者,要长期不懈地在大学生中开展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遵纪守法对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改进意见
1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创造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大学生思想开放,时代感强,主观上期望法治,关心国家法制建设,但世界观还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因此,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执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觉化;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普法、守法、执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模范人物和典型事迹,进行生动的法制宣传,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对于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通过老师的讲授,让每一个学生都知道遇到问题,纠纷应该采取法律措施,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采取暴力手段解决,在课时的内容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需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在‘少而精’方面作文章,讲授一些发生在学生周围的案例,提高学生的兴趣,适当的对学习方法进行改革,不仅仅采用老师讲授,还要采用课堂讨论,进行案例分析结合录象等多媒体教学,提高学习积极性。同时根据大学校园发生的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以及反省发生的原因,同时适当的进行教育改革,把法律教学作为必修课,让每个学子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硬法律知识法制教育对提高学生自身免疫力极为重要.通过法制教育,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其判断能力.自觉地xx外界不良因素影响.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在于培养他们维护法律尊严的思想情感和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因此.不仅在课堂上要宣讲法律知识.法制理论,还要充分利用广播,校报,闭路电视等多种宣传阵地,大张旗鼓地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另一方面,也可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竞赛,典型生动案例剖析等形式,寓教于乐,使法制深入人心,使学生知晓其中道理.做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时时处处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把他们心中存在的零碎的,分散的和不系统的法制意识,法律观念提高为完整,系统和科学的法律观念,使他们从法律方面认识到自已的权益及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知法,学法,懂法。
结束语
分析和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是培养和塑造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是我们保护合理权益的武器,尤其对我们当代大学生来说,更应该懂得法律,使用法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保护我们的合法的权益,而知法,守法,xx更是我们了解法律的过程。总之,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国家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社会,学校,国家,个人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使大学生法律意识得到很大的提高。
法律调查报告范文篇6
调查目的:
关注酒后驾驶对自身家庭以及社会的危害,对酒后驾驶提出防范措施。调查时间:20xx年3月18日—20xx年4月18日调查地点:律师事务所、交警队等。调查对象:法律工作者、干警等。
调查方式:
本调查报告采取网上收集资料、电话、面谈等方法进行调查。
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于20xx年3月18日至4月18日在峨眉山市某律师事务所和某交警队进行了关于酒后驾驶的社会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酒后驾驶的基本情况
首先,我们先来分析酒后驾车的原因,在交警部门的帮助下,我在网上从个人角度和社会监管角度分别做了调查,得出的结论显示酒后驾车的主要原因从驾驶人个人角度来看,依次是朋友的怂恿,占44.65%;侥幸心理,占24.73%;以为自己酒量大和技术高,占30.62%。从社会监管角度看,依次是:现有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大、占29.87%;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占27.00%。从客观因素来看,依次是担心车辆停放在外不安全、占24.65%;担心次日早上需要用车、占19.53%。此次调查共有194名网友提交了调查意见,其中,绝大多数为男性,共134人,占94.69%;中青年网友居多,31到40岁的占44.51%;学历层次丰富,大专以上学历占到70.79%,高中及以下的占29.21%。
根据来自网上的调查显示,有93.45%的被调查者同意酒后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但被问及是否有过酒后驾驶行为时,仅有24.68%的被调查者从未有过酒后驾驶行为。在被问及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何种心理时,有38.64%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过高的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46.75%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另外,有的14.61%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侥幸心理。
这里我们来区分两个概念: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其实,酒量的好坏和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关系,有的人虽然自己觉得很清醒,根本没醉,但血液酒精浓度却已经达到0.8mg/ml以上了。一般来讲,如果喝得极少,血液酒精浓度不到0.2mg/ml,但啤酒喝三瓶左右,红酒喝半瓶左右,或者白酒喝3两左右,人的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能已经超过0.8mg/ml了。
二、酒后驾驶的危害
清华大学汽车碰撞实验室曾进行了“远离酒后驾驶”的活动,在实验室证明了酒后驾驶的危险性。未饮酒前,他们的刹车反应时间分别为0.75秒、0.56秒和0.56秒。在饮一听350毫升啤酒30分钟后,酒精开始在体内发挥作用,同样的机器测试结果显示,三人的反应时间分别提高到1.22秒、1.38秒和1.05秒。实验证明交通事故的危险度随着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增加而增加。酒精对驾驶的影响包括:
1.视觉能力变差。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视觉角度为180度,酒后的视觉角度将会缩减,喝越多,就越无法看清旁边的景物;此外,亦可能抓不准目标,看不清楚车道线,对光的适应也变差了。
2.运动反射神经迟钝:驾驶人以为脚提起来要踩煞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车速如果是60公里,一秒钟车子就已经跑了16.67公尺,若是时速100公里,一秒行驶距离则为27.78公尺,这种相差其后果是相当危险的。根据研究指出:呼气酒精浓度达0.25mg/l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50mg/dl)以上,将产生复杂技巧的障碍、驾驶能力变坏,肇事率比未饮酒时高二倍。而在呼气酒精浓度达0.55mg/l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11%即110mg/dl以上时,其平衡感与判断力障碍度升高,肇事率比未饮酒时高十倍;其实身体中酒精浓度在这样的标准以上,大多数人会感觉很不舒服,头晕、心跳急促、呕吐等。
3.触觉能力降低。由于酒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酒后人的手、脚触觉反应较平时降低,踩制动踏板时软弱无力,方向盘掌握不稳,车辆容易失控,驾驶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而一辆车时速60公里,一秒钟跑出16.67米;若时速100公里,一秒则为27.78米,这种相差其后果是相当危险的。
4.判断能力降低: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操作错误增加,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实验证明,饮酒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50毫克时,反应能力即有所下降。达到100毫克时,下降约35%,达到150毫克时,下降50%,并使人动作失调,手脚失控。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的驾驶人,越不能正确思考和判断车宽与路宽的关系,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
三、酒后驾驶的防治对策
我国对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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